買到不得移轉之房屋 可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買到不得移轉之房屋 可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房屋買賣之權利人於申報契稅後,始發現承買之房屋業經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可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其契稅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契稅後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無法成交時,辦理撤銷契稅申報原則上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申請,但如果買方在申報契稅後,才發現買到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不得移轉,則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已繳納的契稅也可以如數退還。

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202-209,或免付費專線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201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