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稅經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稅逾期未完稅經查獲者,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使用牌照稅限繳期逾30日未繳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依規定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止為期1個月,在繳納期滿30天後,未繳清稅款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時,經查獲就會依上述規定裁罰。稅務局特別呼籲,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俗稱稅單)係依車籍(戶籍)地址或所申請通訊地址寄發如車主尚未收到稅單,請至該局、玉里分局或監理機關、玉里分站補單。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42至246,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33,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