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貼)印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貼)印花,以免受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103年6月份起將針對選案之對象,開始實施印花稅檢查作業,預定檢查期間為103年6月1日起至103年11月30日止!

該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等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除逃漏稅之處罰;但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各項應稅憑證後,若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之情事時,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貼)印花,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處重罰!

更新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