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可節省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及時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可節省房屋稅

房屋如由營業改作住家使用,臺北市稅捐處提醒納稅人,要記得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節省房屋稅喔!

該處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而適用不同稅率,按月計算稅額,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並依規定申請,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目前臺北市房屋稅之徵收率分別為,供住家使用1.2%;供營業使用3%;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非住家使用2%。所以,納稅人要節省房屋稅,應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改課申請,以維護自己的租稅權益。

舉例說明,甲君所有房屋於103年1月14日由營業變更為住家使用,並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稅捐機關審查後核定自103年1月起適用,房屋稅徵收率由3%降低至1.2%,可節省繳納房屋稅。

該處呼籲民眾,可多運用網路替代馬路,凡持有自然人憑證之納稅人,可透過該處網站(http://www.tpctax.taipei.gov.tw)首頁下方點選地方稅電子申報作業(連結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進入網路申報系統辦理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申請,不僅可節省交通往返的奔波,而且不受上班時間限制,既輕鬆又便利。

更新日期: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