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如變更供觀光服務使用 不再享受千分之10稅率繳納地價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工業用地如變更供觀光服務使用 不再享受千分之10稅率繳納地價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及經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的土地,必須符合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方可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原經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其部分廠房如有兼營觀光服務等情形,即屬於前述所稱的「未依原核定規劃使用」,該局將會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呼籲,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若變更未按核定規劃使用,請儘速向稅務局申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一經查獲,除了要被補徵稅款外,還會被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聯絡人:黃彥棟   聯絡電話:331900分機312

更新日期: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