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公共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定空地供公共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建築物之法定空地規劃為小型社區內之庭園綠地、人行道或停車場等供公共使用活動之空間,以增加房屋之功能性,該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能減免地價稅。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因為法定空地係為建築基地法定應留設空地之面積,為建築基地之部分,屬於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其目的在維護居住環境的品質,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目的,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有潛在的相對利益,因此,法定空地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 該局另指出,如該法定空地為自用住宅用地,可併同主建物坐落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要土地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期即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03)8226121轉182至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