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報停、繳銷、註銷後又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或有轉賣、移用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牌照報停、繳銷、註銷後又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或有轉賣、移用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又同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愛車車主,車輛使用人若以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又移用懸掛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係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依行政罰法第25條規定應分別處罰,亦即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應納稅額2倍罰鍰。該項處罰極重,請車主留意以維護本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