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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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業經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核釋,如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故符合以上免徵規定者,仍須於活動舉辦前向演出地之稅捐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以免受罰。查詢相關法令規定可打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或總局04-7239131分機174,員林分局04-8320140分機425,北斗分局04-8870001分機211,該局同仁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