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完納稅捐始完成申報義務哦!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完納稅捐始完成申報義務哦!

中埔鄉陳先生來電詢問: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可否只辦理結算申報,俟稽徵機關核定補稅再行繳納稅款呢?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今年順延至6月3日)依規定計算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填單繳納,為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98條所明定。又依同法第112條規定,如果有逾限繳納情形者,將依規定追補稅款,並按每逾二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15%)及滯納利息,一併徵收。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您,現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提供多元之稅款繳納管道,如現金、支票繳稅、ATM轉帳、透過帳戶扣款、信用卡繳納...等,請務必記得於申報截止日前完納應繳稅款,以免延誤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可就得不償失哦!
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黃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轉200

更新日期:201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