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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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退之地方稅,稅務局會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抵後,應即通知該納稅義務人」。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在辦理退稅作業時,會先查明退稅人是否有欠稅未繳,如經查明確有欠稅時,即依上述規定辦理抵繳欠稅。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若有溢繳稅款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辦理退稅,並查明其是否有積欠稅款,如有欠稅將先辦理抵繳,扣抵後若有剩餘款項,則開立退稅支票,併同「退稅抵繳證明書」及「退稅抵繳通知書」郵寄納稅義務人。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