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誠實申報各項所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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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誠實申報各項所得,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該局同時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自行發現漏報或短報所得,於未經檢舉和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可以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惟仍需就補繳的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一科郭素雅,電話:04-23051111轉8116)。

更新日期:2014/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