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戶籍遷出,請儘速遷回」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提醒您-「戶籍遷出,請儘速遷回」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於辦理地價稅籍清查時,發現有多件已辦竣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因設籍人戶籍遷出或死亡除戶,已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遭補徵差額地價稅,雖納稅人不服並提起行政救濟,仍未獲變更。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又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舉例說明:某甲高市有房屋1棟,早於90年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有案,該處於103年清查發現某甲戶籍已於98年遷出且其戶內亦無任何直系親屬設籍,已與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不符,應自99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其99至102年之差額地價稅。

該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倘若有如上述案例情形者,請儘速將戶籍遷回或將符合規定之直系親屬(未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父母、岳父母或成年子女)戶籍遷入,並於本(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分處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103年起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納稅人如有疑問,可電詢07-2293363,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