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汽、機車102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補發稅單繳納。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未收到汽、機車102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補發稅單繳納。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4月份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至4月底止,仍有部分的民眾尚未繳納,如車輛因地址變更等原因未收到繳款書或繳款書遺失者,請儘速向該局總(分)局或監理機關補發繳款書繳納,以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欠稅車輛行駛於公共道路被查獲遭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車主: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事關自身權益,請不要輕忽。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61。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2至605。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7。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06及307。

更新日期:201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