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戶籍遷出將喪失適用優惠稅率的權利。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戶籍遷出將喪失適用優惠稅率的權利。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雖實際居住該地,仍依規定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近一步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必要要件,必須符合上述法定要件才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201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