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房地出借使用收取補償費,仍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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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地出借使用收取補償費,仍應課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國立學校如將經管房地出借給校外人士並依標準收取場地使用費,即無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依據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一旦放租有收益,即無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的適用。又依財政部75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7567669號函釋,國有土地出租收取使用補償費,核屬具有收益,與國有財產法第8條免徵土地稅之規定不合,應補徵其收取使用費期間之地價稅;且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號判決意旨,出租僅屬例示規定,故雖無出租法律關係,如國有建築物作為營業使用而有收益,基於衡平原則,自無免徵房屋稅之理。

  該局表示,國有公用不動產出租或利用,提昇運用效益當然有其必要性,但基於租稅法律主義並考量地方財政,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