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夫妻一方死亡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經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其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之移轉,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於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其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並可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