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產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負繳納義務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被繼承人遺產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負繳納義務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民法第759及1148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及「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有關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仍須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聲明辦理,未依民法所定3個月聲明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不動產部分須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該局提醒民眾:有關繼承登記程序雖繁雜,仍須依照相關規定聲請及申報,以免洐生其他不必要的問題及影響自身權益。如果您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