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均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其調整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每人全年85,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每人每年127,500元。
二、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9,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8,000元。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8,000元為限。
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8,000元。
五、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級別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1     0~520,000       × 5%  - 0
2   520,001~1,170,000   × 12% - 36,400
3   1,170,001~2,350,000 × 20% - 130,000
4   2,350,001~4,400,000 × 30% - 365,000
5   4,400,001以上        × 40% -805,000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上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納稅義務人於103年度辦理102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9262340轉200

 

更新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