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請儘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請儘速繳納﹗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年期汽機車使用牌照稅自4月1日起開徵,繳納時間至4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或不慎遺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儘速向該處消費稅科或各地監理站洽詢補發,並請依限繳納。由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是按行車執照登記地址,或納稅義務人申請的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因此如果地址變更,須自行向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

該處進一步說明,凡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則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逾滯納期未完稅的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或是停放,若是遭查獲者,依規定除補稅外,還要加罰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東區稅捐處提醒民眾千萬不可輕忽,忘記繳納。

更新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