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投資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所取得股利,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所取得股利,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投資由國外企業發行經主管機關同意在臺上市(櫃)之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而不適用同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稅課稅之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籲請營利事業申報該等股票所取得之股利,應特別注意,避免申報錯誤。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康淑真 電話:04-23051116#110)

更新日期:20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