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土地,可申請按工業 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土地,可申請按工業 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依法核定之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用或出租予他人開工廠使用,均可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十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核准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倘工廠登記被工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或變更供其他使用,不符合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規定者,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被查獲者除補徵地價稅差額外,還有可能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更新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