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變動請掌握期限,重新向區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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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所有權變動請掌握期限,重新向區公所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土地」,如果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異動情事,仍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的申請要件,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的申請要件,都市土地合於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者與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出租之耕地為限。) 非都市土地及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農業使用者,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含直接作農業使用)之土地,可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符合要件者,請掌握申請期限,向本市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疑問者,亦可直接向市政府農業局農地利用管理科或土地所在地的區公所查詢。

更新日期: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