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分得的房屋記得申報交換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主以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分得的房屋記得申報交換契稅

     張先生擁有一筆建地,二年前某建商邀其合建分屋,協商建造完成後分得二棟房屋,並以張先生名義為建築執照起造人。近日工程完工後,張先生收到彰化縣政府寄給的使用執照,也接到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寄發的契稅申報輔導函,經電詢才得知需申報交換契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建造執照起造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並與建商訂有合建分屋契約者,此種契約,地主分配取得房屋,係以持有土地部分持分與建商交換取得,實質上屬交換行為,地主應就取得房屋申報繳納交換契稅,若民眾有任何關於契稅的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