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代筆遺囑具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者應貼花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而代筆遺囑如果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時,應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代筆遺囑中,立遺囑人如果將其所有之不動產遺贈給受贈人,並經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時,該遺囑已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之性質,依據印花稅法規定,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另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更新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