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免費提供消費者用餐時休閒娛樂需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廳附設卡拉OK免費提供消費者用餐時休閒娛樂需課徵娛樂稅

(苗栗訊)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免費提供消費者用餐時娛樂歡唱,應比照KTV視聽中心課徵娛樂稅。     苗栗政府稅務局表示,餐廳內若有提供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屬於視聽中心的一種,即使未額外收費,仍屬娛樂稅法規定「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如果被查獲,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外,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請洽該局查詢電話: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連絡人:楊慧英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22  

更新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