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已繳土地增值稅可否退回?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已繳土地增值稅可否退回?

(新竹市訊)土地所有權移轉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因故解除移轉契約,如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5年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原申報稅務局撤回申報,及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辦理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請檢附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協議書,並請注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之印章,須與原申報書之原留印章相符。如須退還稅款,請一併提供退稅帳戶資料,以利將退稅直接撥入您指定的帳戶,迅速又安全哦!

    至於尚未繳納稅款的解除契約案件,亦需向稅務局辦理撤回申報,否則稅單因未註銷形成欠稅,將被移送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本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稅務局與您攜手共創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

更新日期: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