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超過2年不動產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課徵奢侈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出售未超過2年不動產提示農業使用證明書可免課徵奢侈稅

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而未申請者,請於出售時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如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第5條第4款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稽徵機關查核時,出示該管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者,始可排除課稅。本局籲請民眾特別注意上開規定,出售未超過2年不動產,不論有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開農業使用證明,俾提供國稅局查核。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前應審慎評估,多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才能保障自身權益。如對奢侈稅有任何疑義,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或向國稅局查詢,亦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25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9548594轉300-302、305-306洽詢。

更新日期:201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