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藉低報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銷稅,當心受罰!

(臺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藉由低報銷售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該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課徵規定外,均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銷稅,至於申報計算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01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臺中市土地,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銷售價格600萬元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惟因申報銷售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相當,經該局追查買賣資金流向,發現甲君收取銷售價款較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價格多出80萬元,甲君表示該價款係買方給予之土地介紹服務費。由於計算特銷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或補償費等應一併計入銷售額計算特銷稅,因此甲君應就短報80萬元補徵特銷稅並處罰鍰。

民眾如對以上內容有任何疑問,或想瞭解相關規定,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劉玉雯,電話:04-23051111轉7320)

更新日期:201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