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換方式取得房屋雙方均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交換方式取得房屋雙方均應報繳契稅

民眾洽詢近日與弟弟將各自擁有房屋互換是否需申報繳納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6條規定,除土地外的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交換建物時,應由交換人估價並訂立契約,訂約後30日內各自就承受部分申報繳納2%交換契稅。如果建物交換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應依買賣契稅稅率6﹪課徵。

民眾對於契稅申辦如有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