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者,應貼繳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訂約者,應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外國公司提供本國公司技術研發業務在我國境內簽定契約,雙方所書立的契約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應納印花稅憑證,均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本國公司如與外國事業簽訂技術服務承攬契約,無論係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先簽章,再送交國外由外國事業簽章,或由外國事業在國外先簽章,再送交本國公司在國內簽章,該項契約既均需由本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簽章,屬於在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該契約如有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