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與車主戶籍未於期限內遷回同一戶籍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與車主戶籍未於期限內遷回同一戶籍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的車輛經依使用牌照稅法核准免稅後,若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以致二人戶籍地址不同,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一個月內將戶籍遷回,這段戶籍遷出期間准免補徵使用牌照稅。但若逾期仍未遷回,則將自戶籍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