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以買賣方式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所有權,縱使符合其他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仍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而贈與移轉,依照財政部的函釋並非「出售」,自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民眾倘有任何疑義,可以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洽詢。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處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處電話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