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要保人屬財產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變更要保人屬財產移轉,應課徵贈與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購買鉅額保險,以自己為要保人與受益人,嗣於保單繳費期間變更要保人與滿期金受益人為其子乙君,因屬財產移轉,該所乃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課徵甲君贈與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之權利,亦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之權利。甲君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之利得,因要保人變更為乙君,乃甲君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乙君所有,屬財產移轉,且乙君已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對贈與人甲君課徵贈與稅。
該所特別提醒,父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嗣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除能提供父母親為要保人時所繳付的保費,實際上均為子女所繳付之確實證明文件外,父母將自己應得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即屬贈與行為,應課徵贈與稅。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郭巧玲 電話:04-23051116#119)

更新日期: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