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應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遷移應補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指出,近來發現部分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因故遷出戶籍,致二人非屬同一戶口名簿之成員,已不合免稅規定,應補徵使用牌照稅,惟車輛所有人如仍與身心障礙者同住,且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行將戶籍遷回、或經稽徵機關通知後於1個月內將戶籍遷回、或因身心障礙者死亡致未能遷回戶籍者,其戶籍遷出期間准免予補徵使用牌照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