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取得之土地,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分次取得之土地,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仍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財務規劃分次贈與取得同一地號土地,先取得之持分部分業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取得之持分部分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該土地新取得持分部分才會按2‰計課地價稅喔!

  該局表示:每年地價稅開徵期間常會有土地所有權人反映,該土地及房屋分次登記贈與給配偶或子女,第一次登記贈與後已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地確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卻因後續贈與登記漏未提出申請而要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憤憤不平,特此加強宣導。

  該局關心納稅義務人權益,提醒新取得土地要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請記得在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已申請核准而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免逐年提出申請,如果有任何地價稅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