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被查獲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使用他車號牌或號牌借供他車使用,被查獲均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有民眾反應車輛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後,暫時懸掛另一車輛的號牌行駛道路,為何兩輛車都被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如有轉賣、移用者,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因此,使用牌照如有移用事實,一旦被查獲,則使用他車牌照及牌照借供他車使用均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應分別處罰,兩者均按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

該處提醒車輛所有人及使用人,移用使用牌照處重罰,投機者不要因小失大,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洽詢:總處﹙0800-726969﹚、岡山分處﹙0800-005506﹚、旗山分處﹙0800-761002﹚。

更新日期:2014/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