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互贈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互贈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前述法條之立法意旨係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倘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要件,即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揆之上開立法意旨,尚無優先適用同法第28條之2之原意。所以,夫妻間相互贈與之土地,如同時符合上開2條文之規定時,當事人得選擇適用其中之一。

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