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捐機關核定稅捐如不服,應注意救濟程序法定期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稅捐機關核定稅捐如不服,應注意救濟程序法定期限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接到稅捐機關核定稅額繳款書,如有不服,可依法循序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其中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的法定期間,雖同為30天,但是起算點卻不相同。民眾應特別注意兩者之差異,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局表示,稅捐機關核課稅捐時,會填發稅額繳款書,民眾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於「繳納期間屆滿次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復查,經該局作成復查決定,如仍有應補繳稅款,稅務局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民眾,如仍有不服可依法向所轄縣政府提起訴願。     該局進一步指出,兩次繳款書皆有記載稅款繳納期間,但前者「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是法定申請復查期限30日的起算點,而後者是以「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法定提起訴願期限30日的起算點,與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無關。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96至19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請民眾多加利用。

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