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籍地變更或新增通訊址請向監理機關辦理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係依行車執照登記地址(即戶籍地址)或依車主所申請的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通訊地址)發單,戶籍地址變更或欲新增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通訊地址)的車主,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公路監理業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有幾項規定:
1.申請對象限以個人名義登記的車主(公司行號歉難受理)。
2.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3.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4.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除須填妥申請書外另應檢附身分證及行照或駕照影本辦理。
5.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請,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辦理方式如下:
1.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公路監理機關臨櫃辦理。
2.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及網路等方式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
3.申請書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索取或於電子公路監理網(http://www.mvdis.gov.tw)下載。
撰稿人:消費稅科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陳瑞娟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