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受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全上〈期〉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103年1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及其他車輛全年期103年1月1日至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車籍地址、交通工具種類、汔缸容量〈即CC數〉、使用期間、稅額等是否正確,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造成自己車輛欠稅而添麻煩。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本次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例如於5月3日繳納,需加徵1%滯納金;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轄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如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稅單上聯絡電話向承辦人員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9洽詢。

 

 

 

撰稿人:消費稅科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陳瑞娟電話:8952-8130

  

 

 

 

 

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