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逾期受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103全上〈期〉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納稅義務人自3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處表示,本次開徵係徵收營業用車輛上期103年1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及其他車輛全年期103年1月1日至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使用牌照稅。納稅人收到繳款書後,請仔細核對繳款書上所載姓名、車籍地址、交通工具種類、汔缸容量〈即CC數〉、使用期間、稅額等是否正確,以免誤繳他人的稅單,造成自己車輛欠稅而添麻煩。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本次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截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至15%,例如於5月3日繳納,需加徵1%滯納金;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還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轄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民眾如有任何使用牌照稅疑問,請撥稅單上聯絡電話向承辦人員查詢,或撥打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9洽詢。
撰稿人:消費稅科瞿美玲 電話:8952-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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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