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持分共有自明(104)年起將分別寄送稅單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持分共有自明(104)年起將分別寄送稅單

房屋與他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自明(104)年起將各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為符合法令意旨,該局將自明(104)年起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發單課徵;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該局提出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局進一步指出,以往作法係針對有特別申請房屋稅分單的民眾才會分別寄送稅單,自明(104)年起分別發單課徵,許多民眾將是第1次收到房屋稅單,為避免民眾因通訊地址變更以致無法收到房屋稅繳款書,民眾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請聯絡該局變理更正,或利用該局推出之「跨機關整合投遞通訊地址異動服務」,於戶政、地政機關、國稅局、監理機關、中華電信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填寫八合一申請書,即可同步變更資料,省時又方便。 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