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 103年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起開徵,繳納期限截至4月30日止,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記得在繳納期限內,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便利商店繳納或利用自動櫃員機、網路、電話語音以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信用卡等方式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該處說明,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果車輛沒有繳稅,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依應納稅額處1倍的罰鍰。

該處表示,使用牌照稅稅單已於3月24日陸續寄發,如未收到繳款書,亦請儘速向該處或所屬各分處申請補發。

更新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