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稅」及「驗車」,行車上路更順遂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期「繳稅」及「驗車」,行車上路更順遂

財政部表示,103年使用牌照稅即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為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或採晶片金融卡繳納外,自3月27日起至5月2日24時止,亦可利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自動櫃員機等方式繳納,惟於5月1日至5月2日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但免加徵滯納金。

該部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滯納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依規定補稅外,另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 倍或2倍之罰鍰。該部籲請車主務必依限繳納使用牌照稅;如車輛已因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請儘速重新驗車領牌,以免嗣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遭受處罰。

更新日期:201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