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訴願30日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截止日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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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訴願30日申請期限的起算日、截止日大不同

稅務案件申請復查及訴願的法定期限均為30日,但起算日的認定卻大不同,申請復查應自接獲「繳款書所載繳納截止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而訴願則自「接獲復查決定書」之次日起算,新竹市稅務局呼籲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新竹市稅務局特別舉例說明:某甲於102年4月22日接獲102年房屋稅核定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為102年5月31日),於102年6月30日申請復查,經稅捐機關作成復查決定予以駁回,並將繳款書改訂繳納期限至102年9月18日後,連同復查決定書於102年8月12日送達給某甲,則某甲提起訴願之期限應為102年9月11日(即102年8月12日之次日起算30日)。另申請截止時間之認定,復查係以郵寄復查申請書之郵戳日期;訴願係以稅務局或新竹市政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請民眾特別注意。

   新竹市稅務局呼籲,民眾應特別留意復查及訴願申請兩者之差異,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新竹市稅務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