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其出售應有部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行使優先承購權之共有人其出售應有部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大安區的顏小姐詢問有一塊分別共有土地因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售土地,想要行使優先承購權,請問是否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應向獲得土地自然漲價之利益者徵收,始符合租稅公平原則。因此,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因承買之共有人兼出賣人身分,其應有部分於本次買賣時,其增值利益尚未實現,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再移轉該應有部分之原地價,應以本次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承購自其他共有人所有部分,仍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該局提醒民眾,如為公同共有土地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購權,其出賣所有潛在應有部分亦得依上述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