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核准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立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稽徵機關每年定期辦理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係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間為5 年,在管制期間內,不要再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如有戶籍遷出之需要,請至少保留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1人設籍。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