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按月收取租金於契約書載明金額蓋章者應貼花

【苗栗訊】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開立收據或於房屋租賃契約書中之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蓋章收訖時,應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房屋出租人收取租金所開立之收據,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之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果房屋出租人未另立收據給承租人,而是在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中載明收款金額並簽章表示收訖時,該租賃契約書亦兼屬銀錢收據性質,仍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房客如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房租,房東在契約書收付款明細欄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