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為人造成所有土地受污染,經法院判決無減免地價稅優惠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污染行為人造成所有土地受污染,經法院判決無減免地價稅優惠

某公司所有土地被市政府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而以土地管制期間無法使用為由向高雄市西區稅捐處申請減免地價稅,遭否准後提出復查、訴願,並未獲變更,進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以不合土地稅減免規則規範意旨,無減免地價稅優惠判決確定。

稅捐處表示,某公司本身為土地污染行為人,土地雖被公告為污染管制區,及該地上供員工訓練中心、員工餐廳及會議室等原有建物使用,案經法院判決:「以自身所造成之污染致土地無法利用,由稽徵機關以免徵地價稅予以補償,不合土地稅減免規則規範意旨」確定,稅捐處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注意土地使用狀況,因使用不當遭致政府環保機關認定已土壤污染是無法享受地價稅減免之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