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登記之自有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可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合法登記之自有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可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並且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可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但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不包括在內;另如果廠房空置不為使用,及無使用執照的違章房屋,還有增建的廠房,在未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均不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優惠。

該處提醒民眾,如果有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者,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儘速向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減免;逾期申報者,就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該處同時呼籲民眾,如經核准房屋稅減半徵收後,其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請於變更使用情形之日起30日內,向該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以免被補稅處罰或權益受損。